吴伟律师(甘肃瀛强律所 交通事故与损害部主任)
职务:交通事故与损害部 主任/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
业务领域:
1、代理交通事故、工伤、劳动争议、社会保险待遇、保险合同、医疗损害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;
2、代书诉状、答辩状、赔偿项目清单、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等;
3、提供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;
4、提供调取证据、证据材料梳理、诉讼活动指导等法律服务。
人物简介:
吴伟律师系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负责人,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,在交通事故及各类人身损害赔偿、保险合同等领域深耕多年,先后承办过上千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。代理案件的过程中,始终秉持“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的理念,以自身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、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、灵活的法律运用能力来应对和处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具有较高的钻研能力。
荣誉表彰:
2021年被评为兰州市司法行政系统“优秀共产党员”
2021、2022年度荣获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“优秀律师”称号
2024年度荣获“优秀合伙人”称号。
典型案例:
1、谢某芳诉魏某某、大地保险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
谢某芳与丈夫合营维修厂,魏某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至该厂进行维修,在维修过程中,车辆发生溜车,将正在车底维修车辆的谢某芳压伤。接受谢某芳委托后,制定诉讼方案,充分调取证据,最终判决认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,应由案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马某、李某诉某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确认一审行政案
马某、李某系甘肃某清洁能源公司员工,二人入职后,甘肃某清洁能源公司未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2021年6月份,二人相继受伤,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二人遂向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关系,待取得生效裁决后,二人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某人社局以超过认定期限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。代理马某、李某二人提起行政诉讼,经过庭前充分准备并与主办法官多次沟通,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,最终依法确认二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。
3、王某华诉甘南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
2020年5月王某华在甘南某公司机械设备巡检时滑倒摔伤,甘南某公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,王某华因治疗原因未及时申请亦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期限。2023年3月份,代理王某华提起民事诉讼,代理律师认为王某华事实上已无法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,但王某华的民事赔偿权利并未灭失,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,判决甘南某公司赔偿王某华近30万元。
4、景某明诉田某、人保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
田某驾驶机动车辆,行驶至甘南州玛曲县阿万仓公路时,该车右前轮压起路边的石头,将景某明右腿砸伤,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,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。代理律师认为该证明书仅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,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,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,田某驾驶车辆未能够尽到注意义务,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,致车轮压起石头砸向景某明,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田某及人保某公司对景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5、朱某山诉人寿财险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
2023年8月份,朱某山驾驶车辆进入白银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准备卸货,因货车栏板较高,朱某山在爬上车辆打开车辆栏板时,因操作不当,导致车载货物掉落,将朱某山砸伤。朱某山在人寿某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。代理律师分析案情,针对投保事实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、基本事实有无证据证明及是否存在保险免赔事由等做了充分的准备,最终法院判决由人寿财险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山20万元。
其他成功案例
1、甘肃某建筑安装公司、曹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
案号:(2024)甘01民终285号
2、大地财险某公司、陕西某劳务公司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
案号:(2023)甘01民终5479号
3、河南某劳务公司与西安某财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
案号:(2023)甘01民终9476号
4、李某与兰州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
案号:(2023)甘01民终9344号
5、马某与锁某、紫金保险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
案号:(2022)甘0191民初3508号
社会活动:
1、2024年5月11日在张掖路街道参加”法律知识进社区、普法宣传暖人心”的普法宣传活动。
2、2023年11月30日受邀参加龙泉乡开展“12.4宪法日”普法宣传活动